一、主旨:為提倡太極拳武術運動之風氣,推廣全民運動人口倍增,培養全民優秀選手往下紮根,加強太極拳同道間友誼交流及觀摩。
三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體育總會、社團法人新北市太極拳總會。
四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體育總會太極拳委員會。
五、協辦單位:
新北市政府體育局、三重區太極拳協會、三重區太極拳健身協會、三重區太極拳委員會、三峽區太極拳協會、三峽區體育會武術委員會、三芝區太極拳協會、土城區太極拳協會、五股區太極拳協會、中和區太極健身協會、永和區太極拳協會、中和太極拳協會、板橋區太極養生功協會、板橋區太極拳協會、汐止區太極拳協會、汐止區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、金山區太極拳協會、泰山區太極拳協會、林口太極拳協會、新莊區太極拳協會、淡水太極拳協會、桃園市太極拳健身協會、瑞芳區太極拳協會、新店區太極健身協會、樹林區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、蘆洲區太極拳協會、鶯歌區太極拳協會、新北市易簡太極拳協會。
六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3月15日(星期日)
七、比賽地點:新北市立板橋體育館(板橋區中正路8號)
八、贊助單位:各縣市太極拳分支協會及贊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團體及個人。
九、參加單位:
(一)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屬各總會協會、分會及其屬支會。
(二)新北市太極拳總會所屬各分會。
(三)其他各太極拳社團。
十、參加辦法:
(一)社會男子青年組、社會女子青年組 (18至50歲)66年次以上。
(二)社會男子高年組、社會女子高年組 (51至65歲)65年次至51年次。
(三)社會男子長青組、社會女子長青組 (66歲以上) 50年次以下。
(四)每人至多限報名二項含『拳架含指定推手對練』-『器械』各一。
(五)每隊參賽選手人員5人以下派教練或領隊1人,選手6人至10人派教練、領隊各1人,11人以上得派教練、領隊、管理各1人。
(六)各隊 教練、領隊、管理不得兼任大會裁判。
(七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。
(八)報名地點:新北市太極拳總會(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88號9樓之1) 。
電子信箱:t22422600@yahoo.com.tw電話2242-2600傳真2242-5188
(九)報名費用:
1.新北市總會會員,每人每項600元,兩項1000元。(請各協會彚總統一報名)2.非新北市總會會員,每人每項800元,兩項1500元*新增指定推手對練(以套路比賽計)一組800元【一人400元】。
(十)繳費方式:
匯款銀行﹕第一銀行 連城分行 銀行帳號﹕236-50-108623戶 名﹕社團法人新北市太極拳總會。
十一、抽籤日期:115年1月9日
十二、抽籤地點:新北市太極拳總會(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88號9樓之1)
十三、選手報到:115年3月15日上午8:00~8:30準時
十四、裁判會議:115年3月15日上午8:30~9:00準時
十五、領隊會議:115年3月15日上午8:30~9:00準時
十六、比賽項目:
(一)拳架套路項目及時間限制:
⑴十三式太極拳, 時間5至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⑵三十七式太極拳, 時間6至7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⑶六十四式太極拳第二段,時間7至8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⑷九九太極拳競賽套路, 時間5至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⑸陳氏三十八式太極拳, 時間5至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⑹易簡太極拳, 時間6至7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(7)指定推手對練, 時間2至4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
(二)器械套路項目及時間限制:
⑴楊氏32式太極刀, 時間3至4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⑵楊氏54式傳統太極劍, 時間4至5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 。
十七、賽務訊息公告:社團法人新北市太極拳總會 FB
114年12月24日 賽員報名 公告。115年01月05日 賽員分組 公告。115年01月12日 賽員抽籤 公告。
十八、申 訴: 比賽以主任裁判之宣判為終決,選手不服宣判可提申訴。
選手之申訴應於該組賽事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並簽名蓋章,向仲裁委員會提出,並以仲裁委員會判決為終決。提出申訴書時須繳 交保證金5.000元,有效時保證金退還,無效時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不得異議。
十九、參賽須知:
(一)比賽用服裝及器械全部自備,規格請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「國際太極拳規則」辦理。(二)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,比賽場地除參賽之賽員以外,均不得入場內。(三)各場的比賽時間、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,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,不得異議。(四)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自動至檢錄組接受檢錄,並攜帶身份證備查,不再另外唱名廣播,未於賽前接受檢錄者,以棄權論,不得異議。(五)賽員每次出場比賽,應攜帶賽員證備查,否則不得參加比賽。(六)比賽時,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,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,經審判委員會議決成案,該項比賽成績無效,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二年。(七)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,賽員即退出比賽場地,返回各單位休息區,經宣佈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儘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,未即時領獎者,自行至典獎組領取,不另行寄送。(八)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偽造資格 不符者,取消其比賽資格,另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二年。(九)比賽進行時,如遇特殊事故,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,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,該場比賽不予計分,擇期另行比賽時由大會另通知。(十)賽場內禁止飲食,看台開放飲食、用餐。(十一)凡參賽隊伍及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政府防疫措施規定。
二十、獎勵辦法:
個人賽:10人以上(組)取前6名, 8至9人(組)取前5名,6至7人(組)取前4名,5人(組)取前3名,4人(組)取前2名,3人(組)取前1名,不足3人(組)併入他組 ; 錄取之1至3名各頒發獎牌及獎狀,4至6名頒發獎狀,以資勵。 選手最後得分相同者應依下列順序排名次:
1.兩個無效分平均值接近最後得分者列前。2.兩個無效分平均值高者列前。3.低無效分高者列前。4.最低有效分值高者列前5.最高有效分值高者列前。
如仍相同,名次並列,並列名次時,下一個名次應空缺。獎狀並列 相同名次。但獎牌以抽籤決定之。











